重庆女黑老大王紫绮被执行死刑枪毙现场照片
重庆女黑老大王紫绮个人资料:
中文名:王紫绮
别 名:三姐
国 籍:中国
出生地:重庆
职 业:重庆亮点茶楼的实际管理人
被抓时间:2009年8月7日被抓获
俗话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王紫绮的劣迹斑斑的犯罪勾当被一举侦破,王紫绮也难逃法网。2011年王紫绮被执行死刑。
王紫绮之所以这么飞扬跋扈,嚣张暴戾,一个女人能在重庆为非作歹,其实她一直是在给最大的黑老大文强“打工”。王紫绮利用文强的资金和势力助纣为虐。
王紫绮多年来累计的累累罪行,暴敛钱财,无视法律,最终走向灭亡,这也充分体现了她一直都是在自掘坟墓,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王紫绮,行内人称“三姐”,是重庆亮点茶楼的创始人之一(另一个是王婉宁)。
2009年11月,有网友发网帖称,“三姐”王紫绮只是“亮点”的实际管理人,而“亮点”最大的股东就是文强。“亮点”每年年底开联欢会,文强都会到场,而公司的其他干部也会到场。
犯罪行为
1994年以来,王紫绮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钟光玉、陶铭古等80余人,先后在渝中区开设亮点等8个卖淫场所,组织、强迫妇女卖淫,非法聚敛钱财。
突袭逮捕
2009年8月7日晚11时许,重庆市渝中区警方组织200余名警察,对位于大溪沟的“亮点”会所,发动突袭,一举捣毁了该犯罪团伙。经过2个多月的追捕,以王紫绮、陶铭古,钟光玉等三人为首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及其团伙成员50余人,全部被抓获。
黑色档案
该组织通过实施组织卖淫、强迫卖淫、非法拘禁、行贿等犯罪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上亿元。并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寻求非法保护;为因为组织利益被关押、劳教的组织成员进行解救、提供生活费用;并用非法所得投资注册成立了多家公司。十余年来,通过实施强迫卖淫、组织卖淫、非法拘禁、行贿等犯罪手段,强迫数百名被害妇女卖淫,并造成被害妇女2人重伤、5人轻伤、7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2002年5月,在王紫绮经营的“亮点宾馆”内,因外地嫖客与该场所管理人员发生纠纷而导致持枪械斗,致3人重伤、1人轻伤,制造了震惊市内外的“亮点枪案”。
组织
1994年,王紫绮与其妹妹王婉宁(另案处理)为获取非法利益,在重庆市渝中区江家巷、五四路等地以开设“月馨美容院”为名,组织妇女卖淫。 1996年,陶铭古、钟光玉到王紫绮、王婉宁开设的名为“月馨美容院”的卖淫场所负责管理从劳务市场诱骗被迫卖淫的被害妇女,并在王紫绮、王婉宁的领导、指挥下,组织被害妇女进行卖淫活动。为壮大卖淫场所的规模,王紫绮、王婉宁又以入股的形式邀约其兄王廷华及龚吕洪加入,又先后纠集被告人曾伟、张元平、周德红等人,在渝中区以开设宾馆、茶楼为幌子,大肆组织、强迫被害妇女进行卖淫活动,逐步形成了以王紫绮、王婉宁为组织者、领导者,以陶铭古、钟光玉、龚吕洪、王廷华、曾伟为骨干成员,以张元平、周德红、任明亮等人为成员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结构严密,层级制约关系明确。
姐妹两人及其组织成员采取欺骗、引诱等手段,从本市渝中区的朝天门、储奇门等劳务市场将务工妇女骗至卖淫场所,采取扣押被害妇女身份证明、败坏被害妇女名声、伤害被害妇女家人、扣留被害妇女卖淫收入、非法拘禁等方式对被害妇女进行人身、精神、经济控制。
姐妹两人及其组织成员对所控制的被害妇女制定极其严格的管理、惩罚规定,采用“法西斯式的管理”,禁止被害妇女与家人联系、不准对外透露卖淫场所内的情况,对被害妇女实行统一接送、统一食宿。组织、强迫卖淫活动中,指定专人定期组织对被害妇女进行卖淫技巧培训;定期进行逃避公安机关查禁的“应急训练”,对培训不合格的妇女进行经济处罚和殴打;每天还会下达卖淫任务,甚至在受害妇女“经期”、堕胎后也不例外,否则便被当众毒打后,关进黑屋断食断粮好几天。经过这种长期应急培训,其间的小姐和管理人员具备一定反侦查技巧,这也是“8.7”大清查当晚所有“小姐”和管理人员选择集体“沉默”的原因。
这些受害妇女不仅被强迫卖淫,还要受到男性管理员的性侵害,尽管王氏姊妹制定严格纪律,严禁男性管理人员与“小姐”发生性关系,但身兼管理和“打手”双重职责的团伙骨干陶铭古利用担任茶楼主管的地位和强势地位,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先后强奸多名妇女。
污点证人
王紫绮的口供称,为了获得重庆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原一支队支队长、重庆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原副总队长陈涛的保护,2005年2月至2008年9月,陈涛先后八次收受王紫绮所送的人民币1.9万元。王称,不仅如此,这几年来,陈涛经常打电话给她,前前后后找了13多个小姐。对此,陈涛当庭予以否认。陈辩解道,如果真是这样,应该有电话记录,而且还应该有嫖娼场所,公诉方应该出具相关证据。
王紫绮爆出另一大丑闻便是,陈涛不仅自己找“小姐”,有一次还曾经代同案被告重庆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总队原副总队长黄代强找她要过小姐。
对此,陈涛同样予以否认,他解释道:2007年春节,他和王紫绮一起吃饭,当时王紫绮带来一高一矮两个女孩,介绍说两人都是亮点茶楼的。饭后,几人一起去唱歌,在歌厅遇见了黄代强。后来的一天,他在武隆处理一个突发事件,接到了黄代强的电话,说他正在和文强一起唱歌,让陈帮忙把先前那个高个子女孩叫来一起玩。陈涛于是打电话给王紫绮说了这个事。陈涛辩解称,他当时并不知道高个子女孩就是“小姐”,只是以为她是洗脚妹,因此并不是“帮黄代强找小姐”。
依据王紫绮的供述,王立军调往重庆之后,陈涛曾给王紫绮示警,表示,上面查得很凶,关于亮点的举报很多,让其收敛一点。对此,陈涛当庭表示:“没有的事”。
审判判决
2010年8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非法拘禁罪、行贿罪5项罪名,对王紫绮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非法拘禁罪、强奸罪等5项罪名,对该组织骨干成员陶铭古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4名组织成员中,1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人被判处无期徒刑,21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涉案的4名公安民警分别因受贿、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三年零六个月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王紫绮、陶铭古等20人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高院提出上诉。二审开庭前,赵祥和、邱冬2人撤回上诉。2010年11月16、17日,重庆高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合议庭充分听取了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辩护人、检察机关的意见和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重庆高院经二审审理确认,1994年以来,王紫绮等人先后将陶铭古、钟光玉、龚吕洪等人纠集在一起,以王紫绮等人开设的美容院、茶楼、宾馆等卖淫场所为依托,通过设置管理人员和职责分工,使组织成员之间形成较为明确的层级制约关系,形成较为严密的组织结构;该组织在1994年至2009年期间,通过组织、强迫他人卖淫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和进行奖励、解救为组织利益被关押的组织成员以及向负有查禁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寻求非法保护;并大肆进行组织、强迫妇女卖淫、非法拘禁、行贿等犯罪活动,并在组织、强迫卖淫活动中因纠纷而引发枪案,逐步形成了以王紫绮为组织、领导者,以陶铭古、钟光玉、龚吕洪等为参加者的犯罪组织,在一定区域内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了社会生活秩序。
重庆高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重庆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对维持被告人王紫绮、陶铭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