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紫绮“亮点宾馆”“亮点枪案”打手和顾客曾发生枪战
打手和顾客曾发生枪战
该组织在1994年至2009年期间,通过组织、强迫他人卖淫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和进行奖励、解救为组织利益被关押的组织成员以及向负有查禁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寻求非法保护;并大肆进行组织、强迫妇女卖淫、非法拘禁、行贿等犯罪活动,并在组织、强迫卖淫活动中因纠纷而引发枪案,逐步形成了以王紫绮为组织、领导者,以陶铭古、钟光玉、龚吕洪等为积极参加者的犯罪组织,在一定区域内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了社会生活秩序。
在长达十余年的时间内,该组织强迫众多妇女卖淫,并造成其中2人重伤、5人轻伤、7人轻微伤。2002年5月,在王紫绮、王婉宁犯罪组织开设的卖淫场所“亮点宾馆”内,因外地嫖客与该场所管理人员发生纠纷而导致持枪械斗,致3人重伤、1人轻伤,制造了震惊重庆的“亮点枪案”。
姐妹闹市开设淫窝
1994年以来,王紫绮等人先后将陶铭古、钟光玉、龚吕洪等20余人纠集在一起,以王紫绮等人开设的美容院、茶楼、宾馆等卖淫场所为依托,通过设置管理人员和职责分工,使组织成员之间形成较为明确的层级制约关系,形成较为严密的组织结构。
1994年起,为获取非法利益,王紫绮与其妹妹王婉宁(另案处理)在渝中区解放碑江家巷、五四路等地以开设“月馨美容院”为名,组织妇女卖淫。
1996年,陶铭古、钟光玉到王紫绮、王婉宁开设的名为“月馨美容院”的卖淫场所负责管理,从劳务市场把被害妇女诱骗进来。在王紫绮、王婉宁的领导、指挥下,团伙组织被害妇女进行卖淫活动。
“法西斯式”管理被害妇女
王紫绮、王婉宁姐妹两人及其组织成员对所控制的被害妇女制定极其严格的管理、惩罚规定,采用“法西斯式的管理”,禁止被害妇女与家人联系、不准对外透露卖淫场所内的情况,对被害妇女实行统一接送、统一食宿。
在他们组织、强迫卖淫活动中,指定专人定期组织对被害妇女进行培训;定期进行逃避公安机关查禁的“应急训练”,对培训不合格的妇女进行经济处罚和殴打。每天还下达卖淫任务,甚至在受害妇女“生理期”、堕胎后也不例外,否则要被毒打,关进黑屋断食数天。
国内首个因强迫卖淫而获死刑
2010年8月1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非法拘禁罪、行贿罪5项罪名,对王紫绮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这也是中国首例因强迫卖淫罪被判处死刑的罪犯。
宣判后,王紫绮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核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并下达了对王紫绮执行死刑的命令。该组织骨干成员陶铭古,于同日被执行死刑。
重庆女“黑老大”王紫绮被执行死刑
7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重庆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领导者王紫绮在重庆被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