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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春芳案”尘埃落定 警惕六种非法集资骗局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www.tl6.net

“顾春芳案”尘埃落定 警惕六种非法集资骗局

日前,常熟"跑路"女老板顾春芳非法集资案在省高院迎来终审判决。此前的4月22日,非法集资高达4.8亿元的"鲤鱼门"老板周思扬也被苏州中院一审判处无期。

 

  顾春芳、周思扬等人的堕落,只是众多非法集资犯罪的一个缩影。近年来,我市集资诈骗犯罪呈现高发态势,特别是这两年间,苏州大市范围内接连发生影响颇大的非法集资要案。2012年以来,苏州法院就审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类犯罪案件50余件,涉案被告单位和被告人过百个,涉案金额之巨更是令人咋舌。苏州城区仅去年一年,就受理此类案件11起,审结8起。

 

  此类案件涉案地域广,涉及行业多,参与集资群众多,不仅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国家经济安全。苏州市政法机关对近期发生的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进行了梳理,公布六种非法集资的典型骗局,并且发布防骗警示,提醒市民面对发财机会一定要冷静,谨慎审查投资渠道的安全性,警惕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资陷阱。

 

  A

 

  新闻回放

 

  顾春芳案尘埃落定

 

  日前,常熟"跑路"女老板顾春芳非法集资一案在省高院迎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去年10月23日,苏州中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2年3月间,顾春芳在背负巨额债务、明知无法偿还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伪造虚假证明文件以及指使他人冒充高干子弟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176864.12万元,至案发时,尚有人民币45902.9625万元不能归还,数额特别巨大。

 

  2011年8月至10月,顾春芳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做煤炭生意的事实,并提供虚假煤炭买卖合同等证明文件,骗取他人签订保证合同提供担保,向常熟市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几家单位贷款共计人民币4000万元,主要用于归还他人借款及支付利息,至案发时尚有人民币3900万元不能归还。

 

  2008年9月1日,顾春芳借款200万元,以陈某、顾某为挂名股东的名义进行虚假注册验资。公司注册成立后即将注册资本全部抽逃用于归还他人借款。2009年2月5日,顾春芳以本人为股东及陈某、顾某为挂名股东进行虚假增资验资。增资验资结束后即将上述增资注册资本800万元全部抽逃用于归还他人借款。

 

  苏州中院一审以集资诈骗、合同诈骗和抽逃出资罪,数罪并罚决定对顾春芳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顾春芳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日前,江苏省高院对其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今年4月22日,非法集资高达4.8亿元的常熟"鲤鱼门"老板周思扬也被苏州中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2年间,周思扬在从事酒店、咖啡店等单位的经营期间,隐瞒已欠下巨额债务,其掌控的相关单位经营亏损的真相,先后注册多家空壳公司、单位,制造虚假繁荣,以急需资金周转、投资、偿还银行贷款等为由,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款共计人民币486786182.14元,实际集资诈骗共计人民币212731782.14元。2009年11月,周思扬在中国银行常熟市支行申请办理一张白金信用卡。后来,周思扬在明知无能力归还的情况下,将该卡用于刷卡消费,截至2012年4月超过规定期限共透支本金人民币439866.99元未能归还,经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

 

  B

 

  给您提醒

 

  六种典型非法集资骗局

 

  记者从苏州市政法机关了解到,社会上那些打着高收益幌子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正呈现出涉及面广、涉案金额大、社会危害严重的态势。

 

  分析发现,非法集资犯罪大致可划分为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从苏州地区的案发情况来看,以生产经营合作为名的非法集资犯罪现象最为突出。其中,有以下六种典型非法集资骗局,亟待引起市民高度关注。

 

  (1)暴利引诱,是所有诈骗者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为拉拢更多群众来投资,往往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能掉馅饼"、"一夜暴富"之类的神话,答应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为了骗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起先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就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然后携款潜逃。

 

  (2)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给非法目的披上貌似合法的外衣,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不法分子有的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有的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有的以商铺返租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

 

  (3)混淆投资理财的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力。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谎称为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4)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的信任。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掩盖其非法目的,而无实际经营或投资项目。这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并聘请名人作广告,加大宣传,以骗取群众信任。

 

  (5)虚拟P2P网络借贷平台。不法分子在网上设立投资网站,谎称自己为某知名跨国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宣称其经营项目为能源开发等高收益高风险项目,招聘一大批应届毕业生在全市多个居民小区、大型超市设立营业网点,散发宣传资料,诱惑投资者上当受骗。

 

  (6)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低风险、高回报"的劝说下参与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额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有的甚至连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不放过。

 

  C

 

  防骗警示

 

  切莫盲目追逐"高收益、高回报"

 

  顾春芳、周思扬等人的堕落,只是众多非法集资犯罪的一个缩影。

 

  近年来,非法集资活动猖獗,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大案要案频发,涉案地域广,涉及行业多,受害群众众多,造成的经济损失往往难以挽回,危害后果严重,越来越成为经济社会生活中的毒瘤。

 

  政法机关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始终对非法集资犯罪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全国各地法院先后审理了吴英集资诈骗案、顾春芳集资诈骗案、斯茶仙集资诈骗案、杜益敏集资诈骗案等一系列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江苏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也定于今年5月份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专项打击行动。

 

  苏州政法部门表示:非法集资现象,是一系列社会因素共同引发的不良现象,除了司法机关重拳出击,有效打击以外,更需要主管机关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防范于未然。同时,也需要提高人民群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牢固建立防范非法集资侵害的第一道防线。

 

  对此,苏州政法部门向全体市民作了以下三点防骗警示。

 

  首先是要消除"一夜暴富"的投机心理,不要贪图高额利息而将资金轻易借给他人。建议市民要理性选择投资渠道,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抵制高息集资诱惑,不要盲目追逐所谓的"高收益、高回报",切莫因贪失财。

 

  其次是要避免侥幸心理。很多集资诈骗案件中,有的借款人明知犯罪分子迟早会资金链断裂,还不出钱,还坚信只要自己借钱的时机选择恰当,在对方崩溃之前将资金收回,赌对方资金链何时断裂,从而火中取栗,往往也损失惨重。

 

  第三是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提前了解该公司(或个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承诺回报。高投资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这巨大风险。非法集资集中宣传教育活动,以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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