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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领取失业金的条件有哪些?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www.tl6.net

领取失业金的条件有哪些,一人一生只能领取一次失业金吗?具体需办理哪些手续?哈哈,这个问题问得还非常仔细,几乎包括了失业保险的全部内容。我们都知道,失业保险,是作为用人单位必须缴纳的社会保险种类之一,缴纳失业保险的目的,主要就是预防将来员工失业时,能够享受失业保险的相关待遇,失业保险的主要待遇就是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为1%,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按0.5%的比例缴纳,按照本人实际工资来作为缴费基数。只要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的,失业以后都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

但是要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缴纳失业保险必须满一年以上,如果缴纳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是不能申请的。

二是非本人意愿离职,这个非本人意愿离职包括了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是个人逼迫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比如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离职的情形,也属于非本人意愿离职的;三是进行失业登记,有重新就业意愿的。只要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你就可以按照相关的程序,申请失业保险金。

对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次数,在同一次失业中只能申请一次。由于失业保险领取的月数,是根据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等因素来确定的。

按照社保法的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也就是说在同一次失业时,最高的领取月数可以达到二十四个月,也就是两年的时间。如果在这两年期间,自己领取了一年,或是只领取八个月就已经找到了工作的,余下的月数不能再领取。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有合同制工人的国家机关及其合同制工人,有城镇职工的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当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雇工)失业后,按照《申领办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根据《申领办法》和《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1999年第38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20日内转移失业人员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失业人员档案关系后,对失业人员是否具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进行审核认定,7日内将核定情况和失业人员档案移交到其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

 

  三、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接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移交的失业人员档案后,应在7日内告知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失业人员告知书》附后),并为失业人员指定职业指导培训机构,免费对其进行职业指导培训。

 

  四、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应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职业指导培训卡》、《户口簿》、《身份证》、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转移失业人员档案关系后,失业人员未按规定在60日内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不再受理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其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予以保留。

 

  五、根据《申领办法》和《规定》的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和期限,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按月发放。从2001年1月1日起,对进行了就业登记但没有办理个体或企业营业执照的失业人员,不再将其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其应领未领的期限予以保留。

 

  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含就业登记)后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未领保留的失业保险金。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的,缴费时间予以保留,与以后就业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按月向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如实报告求职、培训等失业状况,履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和申领手续的,停发其当月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导语】:广州一次性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情况有哪些?生育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生育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自主创业后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非本省户籍一次性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待遇等。

 

  广州一次性失业保险待遇:

生育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 条件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2)出院小结。
标准 生育当月失业保险金×3
稳定就业后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条件 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3个月。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2)重新就业后与新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3)在广东省外重新就业并参保的,需提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自劳动合同签订后满3个月的社会保险缴费历史明细。
标准 已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发。剩余的尚未领取期限与再次失业时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自主创业后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条件 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从事个体经营。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2)营业执照(可通过网络核验的无需提供)(3)显示纳税日期在失业金领取期限未满前的纳税材料。
标准 已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条件 在领取期间内在本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90日内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2)《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可通过证书库网上核验的无需提供);(3)参加当次职业技能鉴定的收费发票。
标准 当次职业技能鉴定费(每一次领取期间领取该补贴不超过2次;同一次职业技能鉴定已经享受就业专项资金、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补贴资金等财政性资金补贴的,不享受本项补贴)
非本省户籍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条件 符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不具有本省户籍、要求不在广州按月享受失业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失业人员(含港澳台在粤失业人员、外国籍在粤失业人员)。 (1)户口簿;(2)其余所需材料与“定期失业保险金”相同。 其中,《广州市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中待遇领取方式勾选“一次性领取”。
标准  (一)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满12个月计发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为其本人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参保每增加12个月,其可申领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相应增加其本人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最多可申领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不得超过其本人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乘以24的乘积;参保缴费不足12个月的部分,不计发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人员前次失业有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该部分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按照尚未领取期限的月数乘以60%再乘以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计发。   (三)失业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为其本人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失业人员年龄距离本人法定退休年龄当月不满24个月的(含申领当月和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其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但最多不得超过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剩月数(含申领当月和法定退休年龄当月)与其本人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的乘积。 (四)失业人员虽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得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五)失业人员按本条规定计发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少于按本人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40%乘以缴费年限的,可补足相应差额,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总额不得超过其本人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90%乘以24的乘积。
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待遇 条件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在失业人员死亡后6个月内,申请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及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1)《广州市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2)申办遗属本人有效身份证件;(3)记录死亡时间的材料(在本市死亡的,无需提供),具体包括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我国驻境外使领馆出具的中文版死亡证明;(4)户口簿,户口簿无法证明遗属关系的补充提供符合遗属身份的材料,具体包括结婚证(本市签发已实现证照共享的无需提供)、记录亲属关系的原始档案材料、经公证机关确认遗属关系的公证书。
标准 丧葬补助金=死亡时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
抚恤金=死亡时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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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领取失业金,失业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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