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尖陀螺网
导航

首页 > 网红 > 详细内容

女海王项思醒事件张科峰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侵犯隐私权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www.tl6.net

近日,网络流传杭州的一个八卦大瓜,大意是:一个身材高挑、年青貌美的女主项思醒,在台州一酒店订婚,男主张科峰(自称是女主项思醒男朋友)去现场喊话,要求女主项思醒给他一个解释。报警后,男主张科峰被警方带走。后来,男子发PPT,爆料与女主项思醒的交往情况。女主项思醒则反驳,她系被男主张科峰PUA控制,且男主张科峰非法侵入旧手机,进而散发个人隐私云云。由于女主项思醒漂亮,情节曲折,引来众多围观,甚至有的网站将此故事列为头条消息,以吸引流量。

其实,男主张科峰与女主项思醒的故事,绯闻也罢,出轨也罢,是个人私事,是个人道德问题,无关公共利益,媒体不必去八卦。而在报道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如果信息不实,会涉嫌侵犯名誉权,如果信息属实,则涉嫌侵犯隐私权。总之,如报道处理不当(譬如发出肖像照片,发出微信谈话记录)亦都有法律责任。唯有经过处理的报道,不侵犯相关人员权利的,才无责。

 

对于侵犯隐私,刑法上没有侵犯隐私罪,只有一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故司法实践中散发隐私,一般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但其实,隐私也可以说是私密的个人信息,侵犯个人信息都可构成犯罪,举轻以明重,侵犯隐私情节严重,自然亦是可构成犯罪。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对于散发隐私,是以妨害秘密定罪的。其刑法第315-1条(妨害秘密罪)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万元以下罚金:一、无故利用工具或设备窥视、窃听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二、无故以录音、照相、录像或电磁纪录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

 

就本案而言,男主张科峰一气之下,散发隐私,成为一个巨大八卦,有违法律。男主张科峰披露的隐私,如果是双方的隐私,也只能披露本方信息,而不可披露他方的信息。其次,假如是以非法手段弄到旧手机中信息的,还会涉嫌计算机方面的违法或犯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可见这样的做法不理智,无论是手段,还是结果都会触犯法律。而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说,如果男方因此被罚,也会反证所披露的隐私真实,对女方也会形成巨大伤害。因爱而恨,因恨而伤,两败俱伤,并无必要。

上一页 -下一页

关键词:女海王,项思醒事件,张科峰,法律问题,侵犯隐私权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