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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婚外“出轨”什么下场?切掉生殖器、装猪笼游街示众,当场杀通奸者,无罪!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www.tl6.net

有夫之妇或有妇之夫与他人发生婚外性行为,现代俗称为“出轨”,古代统称“通奸”。
 

 

出轨和通奸的差别,不只在于用词是否委婉,还在于是否违法——各朝各代都把对于通奸者的惩罚措施写进了律法。
 

 

那么,古人是如何惩治婚外性行为的呢?

 




 

 

 




 

没收作案工具

 

人类,归根结底是一种动物,管不住自己的某些器官也在情理之中,因此我估计啊,自打原始社会开始,通奸行为就存在了。
 

 

原始社会的相关资料太少,我不好说太死,还是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史料出发——目前关于通奸罪最早的“法律条文”出自《尚书》:

 

“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





 

也就是说,犯案男女不是管不住某些器官吗?咱也不设重刑,没收作案工具即可。





《尚书》定下了整体基调之后,之后各朝代或多或少都有着类似的影子。

比如西汉,老百姓通奸可以避免永久失去金针菇的惩罚(服徭役即可),但如果是男性官吏通奸,会直接按“强奸罪”处理,割以永治。




 

宫刑的过程肯定和安全卫生不沾边,死亡率很高,罪犯即使能活下来,也相当于在鬼门关走了一遭。

“宫,淫刑也,男子割势,女人幽闭,次死之刑”。

不过呢,指尖陀螺网认为在这方面还是古印度对通奸犯更残忍——贱民男子与贵族女子通奸,无论男女,都会被用灼烧的方式处理“作案工具”……铁板金针菇,了解一下。




 




 

人人得而诛之

如果说《尚书》定下了官方处理通奸罪的基调,那么秦代律法则是定下了千年来民间对于通奸者的态度:人人得而诛之。

《史记·始皇本纪》:“有子而嫁,倍死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

 也就是说,可以不告而杀,私刑亦合法。

秦始皇对私通的态度,让人不得不怀疑是嫪毐给他留下了心理阴影……




 

 

再说最开放的大唐盛世。

唐朝对通奸罪宽容了不少,不用宫刑,不用死刑,甚至连板子都不用挨,只需要坐几年牢就能抵罪。

《唐律》规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

有夫者二年。

”够宽容了吧?然而如果奸夫淫妇被捉奸时“拒捕”,捉奸者不慎打死了他们,则不用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至于“拒捕”行为怎么判定,戴着绿帽子的苦主心里自有一笔账可算:是让奸夫淫妇接受轻飘飘的法律制裁,还是纠集一批人当场将其乱棍打死解气?答案不言而喻。




 




 

去衣受杖:最丑恶的欲望

从残忍的宫刑,到温和的徒刑,再到略血腥的笞杖之刑,历史在宋朝时期拐了个大弯。

秦朝时,律法还讲究一个相对平等,丈夫钻别人被窝,妻子可以无罪干掉丈夫,反之亦然。

到了宋元,行使私刑却成了单方面的权力,妻子杀夫?想都别想。

 





不仅如此,杖刑也从单纯的肉体刑罚发展出了当众凌辱的功能——通奸女子要当众脱掉裤子,裸身接受杖刑以及乡亲街坊的围观。

这就是所谓的“去衣受杖”。




 

 





一顿板子打下去,半条命没了不说,还被人看了个遍,一般的女子都会不堪受辱郁郁而终。

这种把女子公开凌辱的刑罚,虽然一定程度上警告了世人,却也直接反映出了古代女子地位的低下。





 

而且在民风尚未开化的古代,类似刑罚极易激起男性内心最丑恶的“欲望”。

有着窥阴癖报复癖的男子前去围观行刑现场。

示众成为流氓无赖的欢乐节日,也成为展示流氓无赖人性黑暗的舞台。

有时还未升堂,收受了贿赂的衙役就先把被告妇女脱掉裤子示众“晾臀”;有时行刑完毕,仍不让妇女穿上衣物,随即拉到门前大街上“卖肉”。




 

 

官方的刑罚都能勾出这么多人性的阴暗,就更别提私刑了。

拿各种影视剧里出镜率极高的私刑“浸猪笼”来说,全村出动大呼小叫着把人推进河里时,有多少人是出于正义,又有多少人只是单纯享受掌控他人性命的快感?



此外,还有活埋、扒皮、沉潭、鞭死、油煎、钉板、割阴、烧臀、刺乳、剖腹等等诸多私刑手段,无论多残忍恶毒,他们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震慑通奸者,严格维护“上位者”的血统纯净性。




 

 




 

 

如今,“通奸罪”没有进入刑法,出轨也不受法律制约,只属于道德问题。

不过呢,法律法规是可以不断修订增删的。

曾经没有把“通奸罪”写进法律,并不意味着盖棺定论,至今依然有人大代表呼吁在《刑法》中写进处罚“通奸”的条款,还是能说明一定问题的。






拿前段时间「男子为讨好小三杀死亲生儿女」的新闻来说,如果该男子出轨时就受到了法律制裁,有没有可能,两个孩子可以免于死亡的厄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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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古人婚外出轨,出轨下场,切掉生殖器,装猪笼,游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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