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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荣枝案中的律师职业伦理问题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www.tl6.net

劳荣枝案一审庭审已经结束,最终结果有待法院依法判决。但围绕这起案件的讨论,似乎仍余波未消。特别近日,一段劳荣枝家属追问法援律师的视频和一封劳荣枝家属致法援律师的公开信在网络上传播很广。家属公开质疑,法援律师没有向劳荣枝表明自己的法援身份,甚至公开指责法援律师不尽责,辩护时避重就轻。与此同时,被害人陆中明的代理律师和法子英的辩护律师也纷纷接受媒体采访,公开表示劳荣枝在法庭上的辩解属于“示弱卖惨”、“不可信”。一时间,劳荣枝案的各位律师纷纷走向舆论前台,主动参与并积极引导整个案件的舆情走向。

公共案件需要公共讨论,热点案件对法治的普及作用远远胜过教条式说教。因此,代理律师接受媒体采访表达自己的观点,本身并无不妥。问题在于,律师一旦进入案件,成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那么他的言行就不能再与普通吃瓜群众采取同一个标准。作为代理律师,他的言行必须要受到法律法规和律师伦理的双重约束。是故,对有关律师的公开发言,有必要从律师伦理的角度去进行观察和判断。

 

先来说两位法律援助律师。法律援助制度设立的本意,是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辩护权利,作为家属没有自行委托律师时的补充和兜底。但现在,这项制度似乎有反客为主的趋势,甚至屡屡成为限制当事人辩护权的工具。如果劳荣枝家属所述属实,那么办案单位和两位法援律师很可能对劳荣枝进行了联手欺骗。

 

正常情况下,两位法援律师应当主动向劳荣枝表明自己的法律援助身份,并且告诉劳荣枝可以要求家属自行委托律师。两位法援律师还应当主动联系家属,征求家属的意见。如果家属决定自行委托律师,那么两位法援律师应当第一时间将信息告知劳荣枝,并自行退出对劳荣枝的辩护。但目前看来,家属反复通过各种渠道要求自行委托律师,并且先后委托了多名律师,却均被办案单位拒之门外。这件事细究起来,两位法援律师很可能扮演了一定的角色。

 

即便接受指派担任法援律师,也应当依法依规、尽职尽责地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法援律师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其“不断说服劳荣枝实事求是描述案情”,却有很大歧义,很容易让人产生各种联想。我相信,很少有国家会允许律师教唆当事人作伪证。毋庸置疑,告知当事人“实事求是描述案情”是律师基本的职业伦理甚至法律义务。但凡事都有度。真理只要向前一步,哪怕是一小步,都可能成为谬误。

 

 

两位律师为何要“不断说服”?这是否是在利用律师身份,利用当事人的信任,替警察从事侦查取证工作?此外,律师在整个侦查阶段都看不到卷宗材料,唯一获取案情信息的渠道就是会见当事人。那么两位法援律师又如何知道劳荣枝的供述不属实,进而需要他们“不断说服劳荣枝实事求是描述案情”?难道办案人员预先向两位法援律师提供了“真实的案情”,供其会见时作为参照?

 

一般而言,办案单位强行指定法援律师必有所图。法援律师有些时候,甚至是带着特殊任务进入到案件。有些法援律师援助的对象并不是自己的当事人,而是公检法办案单位。如果仅仅从会见次数上看,16次会见确实不算少。但如果频繁会见的目的不是为劳荣枝提供法律帮助,而是替有关部门做说服工作,那么会见次数越多就背离律师的角色越远。

 

 

再来说法子英的辩护律师。法子英的律师据说也是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这个指派,倒属正常。因为据这位律师披露,法子英与其家人关系并不好,对自己案件的走向并不抱有任何希望,对律师的要求只是陪他聊聊天。我相信这位律师当时尽职尽责地做了他应该做的工作。但是案件代理结束了,法子英被执行死刑了,不代表律师对其当事人的忠实义务也随之结束了。因此,这位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公开形容法子英“极度凶残”、“杀人恶魔”、“矮穷挫”恐怕都有所不妥。普通公众可以这么说,但法子英的律师不能。因为即便全世界都说法子英该杀,他的律师也应当提出反驳,至少也应当保持沉默。

 

这位律师还提到,法子英在行刑前主动告知律师,他身上还有其他的命案和枪案,身负可能不止7条人命。这位律师表示他认真进行了记录,并将材料提交给了警方。这个做法同样值得探讨。我国《律师法》第三十八条明文规定“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漏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很显然,法子英的相关行为已经实施终了且其本人已经处于羁押状态,因此相关信息不仅不属于律师应当主动报告的范围,相反属于律师应当保密的范围。我认为,当时更合适的做法是,劝说法子英主动向警方坦白相关事实。如果法子英不愿意向警方坦白,那么律师不应该将对当事人不利的言论私自向警方报告。因为这形同检举、告发自己的当事人。

 

 

律师,作为一种极其特殊的职业,有着极其特殊的职业伦理。这种职业伦理,有时候甚至要求其站在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的对立面。律师对当事人的保密和忠诚义务,既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价值关怀,更是在维系一个社会最基础、最底线的诚信伦理。这看起来似乎是一种二律背反,但却是经过历史检验的。好比一个正常的社会,一般不会鼓励“大义灭亲”,而会接纳“亲亲得相隐匿”。很简单,如果家庭亲情没有了,如果委托变得不可相信,如果最基础的伦理单元沦陷了,那么整个社会的公共伦理大厦根本建立不起来。不懂得律师的这种特殊职业伦理要求,或者不能接受这种特殊职业伦理要求,那么面对此种案件,唯一该做的就是从中抽身离去,辞去代理,从而免受内心的痛苦煎熬。

 

此外,辩护律师的发言应当以替自己的当事人辩护为限,超出这个限度去指控别的当事人同样有违律师伦理。我在办案过程中,经常遇到辩护律师充当第二公诉人的情况。每当此时,我都会提请法庭予以制止。劳荣枝和法子英两个案件虽然有先后,但毫无疑问属于“同案犯”。法子英的律师公开指责劳荣枝的法庭发言“不可信”,强调两人属于“共同策划、共同犯罪”就属于越界指控了。再说了,法子英的律师得出这种结论的依据是什么?无非主要是法子英的口供。可法子英的口供一定真实么?跟法子英的口供不一致,就一定能得出劳荣枝的供述不实么?在法子英已经被执行死刑的情况下,如此公开指责劳荣枝并无必要。

 

任何一个健康的社会,主导公共舆情的一定是这个社会的正义观念。因此,撰写这篇文章并不是为劳荣枝开脱或者洗地,更不是针对普通的公众言论。即便是律师群体,只要不是一方的代理律师,都可以从自己内心的正义观念出发去论断案件是非。本文针对的仅仅是劳荣枝案相关代理律师的言行,目的是借此廓清公众对律师这个职业的认识。国法昭昭,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希望最终都能根据证据、事实和法律做出判决。舆情的胜利只是暂时的,只有法治的胜利才是永恒的。而律师忠于自己的职业伦理,本身也是法治的内在要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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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劳荣枝案,律师职业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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