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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春芳犯罪详细过程,顾春芳胆子真大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www.tl6.net

  2012年3月初,顾春芳因资金链断裂造成巨额亏空无力偿还而出逃至国外。“美女老板跑路”的消息经媒体报道,迅速引发全国广泛关注。

  原来,顾春芳在2008年至2012年3月间,在背负巨额债务、明知无法偿还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从事煤炭生意或者合作投资煤炭生意、投资股票需要大量资金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伪造公司企业印章、合同,以及指使他人冒充高干子弟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17.68亿元,造成被害人损失4.5亿余元。此外,顾春芳还涉嫌合同诈骗、抽逃出资等罪名。2013年10月23日,顾春芳集资诈骗、合同诈骗、抽逃出资案件一审宣判,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事实、情节均被法院采纳,顾春芳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顾春芳于1972年出生在江苏省常熟市,2007年,顾春芳出演的常熟城市形象宣传片在电视台黄金时段循环播放。顾春芳在名气越来越大的同时,其借款也越来越多。1997年起,顾春芳以做羊毛衫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外借款,第一笔就借了100万,此后借款数额不断扩大,而其做生意一年不到40万元的盈利,尚不足以支付借款的利息。为了填补亏空,顾春芳又开始进行资金拆借,不断地借新还旧,利用还款期限的时间差将手头的流动资金拆借给他人有偿使用,就这样顾春芳的借款越来越多。而为了填补“窟窿”,即使借款人提出“年息35%,利息月付,借期三年”这样的苛刻条件,她也敢于接受,而事实上,她提供资金给他人有偿使用的年息最高也不过是20%而已。就这样,顾春芳不断地向外借款,到2007年年底,她所欠债务仅本金就已达到8000万元左右。


顾春芳在常熟城市宣传片表演舞蹈

  在背负高额债务的情况下,顾春芳对外宣称自己从事煤炭生意,利润丰厚,并许诺向借款人支付高额利息。此后,许多人主动找到顾春芳向其提供借款以获取利息。在此过程中,顾春芳还向多人出示自己伪造的煤炭订货合同、销售合同、保证金等凭证,营造自己从事煤炭生意的假象。与此同时,顾春芳的出手也越发阔绰,每年开销在300万元左右,购买了大量服装、珠宝、奢侈品。但随着集资数量不断增加,还款付息压力越发沉重,2013年3月,因被债权人一再催讨欠款,顾春芳自觉无法维持,仅携带少量现金匆忙出逃。

  顾春芳实施的犯罪行为时间跨度较长、被害人数众多、舆论关注度高、损失特别巨大,且其涉嫌的集资诈骗罪名是我国目前唯一保留死刑的诈骗犯罪,鉴于本案案情复杂、影响重大,我们在审查起诉环节重点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细致审查,全面核实证据。本案涉案金额巨大,笔数众多,全案案卷逾万页,仅讯问笔录就达60余份,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多达数百份。对此,我们集中精力,从理顺法律关系出发,有的放矢地进行案件审查:

  一是准确认定犯罪时间节点。顾春芳自20世纪90年代就已对外发生借款,为此需要准确认定其实施诈骗犯罪的时间起点。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人证言、借条等书证和顾春芳本人供述,对顾春芳在不同时段对外借款的目的、行为手段等情况等进行梳理。经过审查,我们认为,顾春芳在2008年前以从事羊毛衫生意等名义发生的借款,因确有经营行为,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其借款对象均为朋友,范围较为特定,也不足以认定为向公众集资。2008年后,顾春芳在已经背负9000余万元债务,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大量伪造虚假文件,以从事煤炭生意为名大量向公众集资,且集资款未投入生产经营,而是主要用于还本付息和个人挥霍,因此,我们将其实施集资诈骗犯罪的时间起点定为2008年。

  二是综合认定诈骗金额。由于犯罪跨度时间长,笔数多,被害人和顾春芳均存在记忆不准确的情况,给案件事实认定造成了一定困难。我们详细审查后,先后两次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针对需要查明的借、还款情况详细开列了数十条补充侦查意见,尽最大可能调取了银行凭证等书证,并就有关情况进一步与被害人进行核实。在此基础上,我们对每笔犯罪事实,均全面结合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顾春芳供述,综合加以认定。其中,对部分顾春芳主张自己已还清借款或多支付利息,未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情况,公安机关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对相关事实未予认定。对此,我们审查后认为,对证据间存在矛盾的,应按一般事实认定方法对事实予以认定,仅在一般事实认定方法仍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时,才有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适用余地。据此,对顾春芳主张已还清借款或多支付利息的,应区分情况进行处理:综合各项证据能证明借款人受到损失的,追加认定为犯罪事实;在案证据无法有力证实借、还款情况的,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不予认定。

  三是准确认定罪名。除准确审查认定公安机关移送的集资诈骗、抽逃出资的犯罪事实以外,经审查发现,顾春芳骗取他人提供担保的犯罪事实涉嫌合同诈骗,我们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补充侦查,成功追加认定了顾春芳实施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犯罪金额共计人民币3900万元。


顾春芳犯罪后被抓

   2.度心讯问,争取对象配合。顾春芳没有记账的习惯,所有借款都没有记录。为认定每笔案件事实中的借、还款情况,有必要争取其配合,促使其尽可能准确回忆每笔借、还款的细节。讯问前,我们通过与公安机关承办人沟通,研究案卷中其家庭情况、成长经历及到案经过,并观看随案移送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分析顾春芳心理状况,以在讯问中尽可能取得其配合。通过分析,我们认为,从其成长环境和作案手段看,其性格偏向外倾型,且其行为不依循逻辑分析而依靠直觉。顾春芳到案时曾试图自杀,在公安机关初次审讯中情绪激动,哭泣不已,这反映了其畏罪心理。之后其情绪趋于稳定,这既有通过配合调查争取宽大处理的心态,某种程度上也是因为通过交代犯罪事实,其长期负债及实施犯罪行为积累的大量心理压力得到舒缓。与顾春芳接触期间,我们充分考虑了其个性,采取客观公正态度,谈话中主要采取让其自由陈述的方式,通过开放式问题引导其展开叙述。对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主张,我们详细向其解释了集资诈骗罪相关法律规定及实务中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对其最关心的量刑问题,我们没有回避,而是听取了她本人对量刑的心理预期,并结合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在打消畏罪和侥幸心理同时,鼓励其争取宽大。

   3.释法说理,化解社会矛盾。努力做好析法说理工作,积极听取被害人意见,尽力缓和社会矛盾。本案被告人顾春芳的犯罪行为对40余名被害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5亿余元,平均每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高达人民币1000余万元,且在被害人之间存在生意伙伴、亲朋好友、居间介绍等复杂的人际关系,一些被害人因损失巨大而破产,个别被害人损失甚至高达亿元。由于不同被害人对顾春芳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存在纷繁复杂的利益诉求,为此,我们主动听取全部被害人的意见,了解他们的利益诉求,并积极做好说理工作。在要求公安机关尽力追赃以挽回经济损失的同时,也尽可能做好释法说理工作,由于工作得当,没有发生与案件有关的涉诉信访活动。

   4.检务公开,主动引导舆论。自2013年3月案发以后,各大媒体对顾春芳案始终保持较高的曝光度。为此,我们会同宣传部门时时关注舆情动态,结合新闻媒体披露的热点问题做好舆情应对的准备工作,同时积极做好舆论引导,为执法办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我们回应媒体和群众的要求,在案件提起公诉以后,利用市院检察开放日暨媒体见面会活动的契机,向媒体及时发布了案件相关情况。在案件审判阶段,中央电视台、江苏电视台、新华网、人民网等新闻媒体均对案件审查起诉工作进行了客观、积极的报道,充分展示了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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