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碎尸案:香港碎尸案例统计
香港发生的碎尸案数字其实不少,以下是根据历年发生的六十宗碎尸案,作出的统计分析,原来大部分的碎尸案都是没有预谋的突发式杀人案件,凶手大多不是穷凶极恶的一群。
碎尸案虽然耸人听闻,但杀人就是杀人,不会因碎尸而判以更重刑罚,可能只是加控一项「非法处理尸体罪」而已。
碎尸案中的死者多数死于机械性损伤,占58.5%(其中绝大多数死于颅脑损伤,少数死于颈部、胸部刺创,枪创案例较少见。)。
从死者的致命伤显示,凶手在犯案时会使用最有效的致死手段,攻击对方的头面要害部位,以迅速令对方致昏致死为目的,下手绝不留情,这是突发式杀人的基本特征。
占第二位死因的是机械性窒息,约有35.1%,主要手段有扼、勒、闷,凶手施暴的对象多数是女子或体格瘦弱的人,这相信是「因果关系」,因为体弱的人才容易被人徒手扼毙。
死于毒物中毒、电击的极少见,各占3.2%,其中一例是用注射毒物杀人,通常这是有计划杀人,凶手多数用「布局」方式企图脱罪,无须用碎尸来逃避刑责。
不少案例会有两种以上死因同时存在,例如先扼后勒、或扼昏再打死等等;也有不少案例是凶手在激愤情况下,拳击伤人致死,为逃避罪责而分尸灭迹。
在杀人凶器方面,使用钝器占45.7%(常见的钝器有斧锤、铁管、手杖、砖块等),使用锐器的约占12.8%(如斧刃、菜刀、匕首等)。
分尸工具多半在现场就地取材,使用菜刀的占59.5%。预谋碎尸的凶手,事先多准备好钢锯等分尸工具,有些凶手在分尸中途出外购买「更方便」的分尸工具。
一个有趣现象,就是分尸的工具多数是新买的,而且多是杀人后才购买。
凶手在碎尸过程中,常会交换使用多种分尸工具,或几个人同时使用各自的工具进行分尸。
在六十宗碎尸案例中,杀人、碎尸、弃尸时间多数在夜间进行。
选择夜间弃尸的占91.3%,显示凶手怕被人撞破。白天分尸占39.1%,多数发生在独居的单位内,通常选择周围邻居外出,不被干扰、发现的时候进行。
「雨夜屠夫」林过云就是在夜间杀人、日间分尸、夜晚弃尸。
白天弃尸较少见,仅占8.7%,在白天弃尸的凶手一般准备周全,对尸块处理得较好,不易发现。
在六十宗碎尸案例中,最常见的分尸部位是头颅与躯干断离,占76%,凶手断头目的除方便「包装」弃尸外,亦多会将头颅独立抛弃,以免尸体身分被认出。在九一年四月十三日于葵涌石梨贝发生的一宗碎尸案,凶手甚至将死者的头颅放在雪柜内,没有抛弃。
从死者髋关节处肢解的也较多见,占56%,从肩关节处肢解占40%,从膝关节处肢解的占32%,从腰部横断的占16%,其他部位断离占的比例较少。
从分尸的部位和手法,可以显示凶手的职业特点。如死者四肢自肩、髋关节处支解,没有乱砍乱切情况,凶手可能是一个外科医生。如尸体从各大关节处解肢,关节面无损伤,部位摸得准,凶手可能是一名屠夫。
在六十宗碎尸案中,被碎尸8块(即头、躯干、双手、两大腿、两小腿)的占23.3%;碎尸两段(即头、躯干断离或腰部断离分成上下两段)的占18.3%;分尸3段占13.3%,分尸4段占11.7%,其余的占比例较小。
分尸41至160块的共有四宗,其中一宗碎尸69块,将死者皮肉软组织割下28块,将尸骨用锯、刀等工具断成16段,其余将胸、腹脏器取出剪碎。
将尸体整具溶掉的也有,奇情的「溶尸案」就是把死者的尸体在浴缸溶掉。
有些碎尸行为可反映出犯罪分子的心理活动,如有的将女尸头发剪成男性发型;有的割掉死者的眼皮、耳朵、鼻子;有的挖掉死者双眼;有的在死者面部乱切数十刀;有的将死者面部洒上强酸;有的摘除子宫、剪下乳头;有的剪切女性外阴;有的砍断死者手指;也有的将死者头部、肢体煮熟剔肉,甚至吃掉心脏……等等。
在康怡花园发生的「无尸凶杀案」,警方相信凶手马洁芝曾将被她杀死的丈夫傅棠的部分躯体吃掉。
以上碎尸手法在破案后据凶手自己交代,多数是为了毁容,怕留下自己的物质(如精液、胎儿),影像(挖眼)让警方查不出死者身分;有的凶手出于对死者痛恨;有的是为了毁尸灭迹(如煮尸、剔肉、化油);个别凶手出于迷信(如吃掉死者的心脏)。
在六十宗案例中,碎尸后分两次抛尸的最多,占59.1%,分三次、四次抛尸的各占13.6%,一次抛尸占9.1%,五次以上抛尸者极少见。
由于人体有的体积,凶手碎尸后要一次过运出弃尸有困难,不过抛尸次数愈多,被发现的机会愈大。
抛尸的地点多数与水有关,例如抛在江河、水塘、粪池、下水道等处;其次是郊野,如农地、丛林、山洞、有的就地掩埋;有的寄放在旅馆小件寄存处,也有的借助车、船运往他处。
在六十宗杀人碎尸案例统计中,以抛尸在江河中的最多,占50%,其次是水坑、池塘,占15.9%,因为抛在江河、水坑中可系上重物,令尸块沉于水底或顺水漂流出大海,不易被发现。
杀人碎尸案以一个人单独作案较多,但抛尸时往往有共犯协助,这些共犯有的是家庭成员、亲友,也有的是情人。
由于尸块重量不轻,所以抛尸通常都会使用运载工具,徒手搬运(手提、肩扛、抬)占39%,多数将尸块近距离抛弃(如就地掩埋),其次是用手推车运尸,占28.9%,用汽车运尸,一般会将尸块运到远处及分散抛弃,令死者的身分难以追查。
抛尸距离在案发第一现场五公里以内的占81.5%,其中在0.5公里以内占36.8%。因为抛尸愈远,经过的地方、接触的人群愈多,被人发现的机会愈大。
在六十宗杀人碎尸案例中,分尸后立即抛尸的占44.7%,分尸后暂时存放,晚上或翌日再抛尸的占55.3%。
凶手一般会在抛尸前先清洗现场,占68.4%,此种情况多见于分尸后暂时将尸体隐藏,然后清洗现场。抛尸后才清洗现场的占21.1%,此种情况常见于彻底清洗现场。
在六十宗杀人碎尸案件中,凶手分尸后将尸块用对象包装的最多,占73.7%,最常见的包装对象包括:死者的衣服,塑料布、床单、纸张、塑料袋、尼龙编织袋、麻包袋等。
将尸块抛入水中的凶手,在尸块中系上砖石、哑铃等重物的占23.7%。
抛尸后一至五天被发现的占68.5%,多半是水中的尸块腐败后浮起或散发臭味后被发现。
在六十宗杀人碎尸案例中,凶手多是劳工阶层,占63.2%,教师、医生、行政人员共占13.2%,其中具有解剖学知识的只有2人。
杀人碎尸案的凶手及共犯,男性占92.6%,女性占7.4%,年龄20-30岁占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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