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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人世间》周秉昆为什么坐12年牢?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www.tl6.net

《人世间》热播,赚足了观众的眼泪,也引发了许多人对人生、对家庭、对婚姻的思考。作为法律人,除了有正常人的七情六欲,更想从法律角度谈谈自己对剧情的分析判断。

 

一、剧情回顾

 

1993年8月,在美国读书的周楠因发生枪击事件意外身亡,郑娟在嫂子冬梅陪同下去美国处理周楠的后事,周秉昆前去首都机场为郑娟送行。骆士宾因没有办好签证不能前往美国,就去首都机场找郑娟送钱,让她们先对周楠的遗体冷冻,自己尽快赶过去见周楠最后一面。

 

两个失去儿子的父亲就这样在首都机场相遇了。

不同的身份,同样的悲伤。伤心不已的骆士宾更是把怨气、愤怒与悲痛一并发泄给周秉昆,他不仅埋怨周秉昆没有早点把周楠交给他,悲伤中更是口无遮拦的嘲笑周秉昆“郑娟是我的女人,你只不过是吃了我的剩菜”,还先动手推了周秉昆,引发两人的肢体冲突,相互推搡中骆士宾被推倒在地,后脑勺碰到路边的石墩,成为植物人后不治身亡。

 

 

 

二、周秉昆涉嫌过失杀人

剧中的周秉坤,被法院认定为涉嫌“过失杀人”,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对于这一结果,有观众朋友认为判重了,因为是骆士宾先挑起的事端;也有人认为自古杀人偿命,打死人只判了九年刑,显然是判轻了。那到底判决是轻还是重呢?

 

我国的现行《刑法》于1979年7月1日通过,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通常称为“1979年刑法”)。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进行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通常称为“1997年刑法”)。剧中的情节发生在1993年,剧中适用的显然是1979年刑法。

 

 

19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杀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1997年《刑法》第四十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周秉昆被判处九年有期徒刑,看来法院是认为他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恶劣”。不过,我个人认为周秉昆的行为不仅不应该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反而是具有多处从宽情节:

 

1、从事情的起因讲,骆士宾有错在先,他不仅先开口侮辱周秉昆,也先动手推了周秉昆,才引发了本案的发生。

 

2、相互撕打过程中,周秉昆并无使用工具或者击打骆士宾的致命部位等恶劣行为,也多次被骆士宾打倒在地,踢开骆士宾完全是出于自救的本能反应。

 

3、案发后周秉昆的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主动坦白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而郑娟作为其亲属,主动放弃了对周楠遗产的继承,以作为对骆士宾的亲属曾珊的补偿,求得了曾珊的谅解。

 

综上所述,对周秉昆的行为适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更为适宜。(职业病发作,要写成辩护词的节奏)另外需要说明的是,1997年《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1997年《刑法》已经把“过失杀人罪”修正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了,而且最高刑期也从原来的十五年有期徒刑修正为七年有期徒刑。

 

如果按照1997年《刑法》,周秉昆就不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最高只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这对于不了解1979年刑法的人来说,对周秉坤以过失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就会茫然不解,因为现行《刑法》已经没有“过失杀人”之说了。

 

三、周秉昆的属于正当防卫吗?

 

剧中周秉昆正直、善良、热心的形象,引起许多观众的共鸣,甚至认为周秉昆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骆士宾的死是罪有应得。但是剧中的情节虽然是骆士宾动手在先,但毕竟未持凶器,骆、周两人年龄相近、体力相仿,骆士宾的行为还算不上对周秉昆造成严重威胁,而且两人也有相互撕打的过程,这种情况通常不会认定为正当防卫。

 

 

事实上,我国《刑法》虽然有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1979年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我们国家长期以来受”死者为大“的影响, 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形同虚设,虽然许多案件中被告人本人及辩护人提出关于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但真正被法院采纳的少之又少。

 

在未来的司法案例中,或许会多一些关于正当防卫的判例。

 

电视剧《人世间》,演绎人世间的现实版。之所以成为观众追看的热剧,也契合了大多数人内心深处的惩恶扬善的人性。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触犯了法律,就要受到国家法律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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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视剧,人世间,周秉昆,坐12年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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